群書治要

治之本仁義也,其末,法度也。先本後末,謂之君子;先末後本,謂之小人。法之生也,以輔義。重法棄義,是貴其冠履,而忘其頭足也。

【白話】治國的根本是推行仁義,其次才是施行法度。以根本為先、以枝節為後的人,稱為君子;以枝節為先、以根本為後的人,稱為俗人。法律的產生,是為了輔助道義的推行。如果重視法律而拋棄仁義,這如同重視帽子和鞋子,卻忘記了自己的頭和腳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隆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